因拒絕加入傳銷男子被傳銷人員用“水刑”懲罰溺死 多人獲刑
因為明確表示不愿意加入傳銷組織,男子黃剛(化名)遭到傳銷人員體罰。傳銷人員還用濕毛巾捂住黃剛的口鼻,并多次往毛巾上澆水,待黃剛不再掙扎后方才停止,后黃剛當場死亡,經鑒定系溺死。9月21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對事發時候按住黃剛的文某、曹某建判刑。此前,其他相關人員也已被法院判刑。其中一名主犯宋某已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因拒絕加入傳銷 男子被遭“水刑”懲罰溺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年底,宋某、費某、陳某、曹某等多人(均已判決)及文某等人在江山市進行非法傳銷活動。其中,陳某為大主任接受曹某等主任的直接匯報,曹某系設于江山市的傳銷窩點的主任,費某系該傳銷窩點管家。
2015年1月6日,李某以做生意的名義將黃剛騙至傳銷窩點。曹某事先指定曹某建扮演“黑臉”的角色,文某擔任黃剛的師傅。費某則安排自己第二天對黃金望進行搜身。當日上午8時30分許,李某等人將黃剛帶到傳銷窩點。到達后,窩點里的其他成員圍住黃剛,防止他逃跑。期間,費某對黃剛進行搜身,將黃剛隨身攜帶的現金、手機等物品搜出統一登記。黃剛拒不配合,大聲叫罵并試圖逃走,但被傳銷人員抓住。因黃剛反抗激烈,傳銷人員將他按倒在地上。
當日下午2時許,為讓黃剛加入傳銷組織,宋某接受曹某的邀請對黃剛施加壓力。因黃剛表示不愿意加入傳銷組織,宋某用罰蹲馬步的方式對黃剛進行體罰。黃剛忍受不住蹲在地上,宋某即揮手示意其他人員離開臥室,臥室內僅剩宋某、費某、曹某建、文某。宋某認為黃剛話多且不愿意加入傳銷組織,示意費某端來一臉盆水(內有毛巾),繼而將黃剛按倒在地,用濕毛巾捂住黃金望口鼻。黃剛激烈反抗,曹某建、費某、文某相繼上前按住黃剛的四肢并控制住其身體。宋某多次往捂住黃剛口鼻的毛巾上澆水,待黃剛不再掙扎后方才停止,致使黃剛當場死亡。經鑒定,黃剛死亡原因系溺死。
逃亡5年后自首 庭審認罪
法院查明,文某2014年7月份到江山市,后加入傳銷組織。他跟曹某建在傳銷組織期間伙同他人,對新進入傳銷組織的人員限制外出、看管、恐嚇。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如“新人”不配合,傳銷人員會將“新人”按住或按倒在地上,拍桌子嚇“新人”,叫“新人”蹲馬步等進行體罰。如果“新人”大喊大叫,則會捂住“新人”的嘴。一旦“新人”進入傳銷窩點,大門即被鎖住,門窗用棉被、鐵絲網包裹,防止“新人”逃跑及反抗時被外界聽到。
案發后,文某逃到外地并隱姓埋名。5年后他才主動向警方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而此前的半年,曹某建向湖南警方投案自首。
庭審中,文某辯稱,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他被同學騙入傳銷組織被洗腦,稀里糊涂的害死了被害人,整個人生因此也被毀了。案發后他外逃廣東打工并隱姓埋名,因壓力巨大經常睡不著,最終還是決定自首。現對此事很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處罰。
多人獲刑 主犯被判無期
法院認為,文某在與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黃金望過程中,使用暴力致黃剛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文某伙同他人以限制外出、看管等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文某就本案附帶民事賠償事宜與被害人黃剛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文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10個月。曹某建則被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本案中的兩名主犯此前均已獲刑。其中,宋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費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一審宣判后,他們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他相關人員也均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