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投資2900傳銷組織頭目被逮捕,大快人心
風清揚反傳銷網獲知,滄州投資2900傳銷組織頭目被逮捕,大快人心
被告人劉新橋,男,1999年2月15日生,身份證號碼52232819990215041X,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安龍縣德臥鎮德臥村前進三組,無業,群眾。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黃帥,男,1996年11月23日生,身份證號碼52232219961123181X,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興仁縣魯礎營回族鄉云康村樹嘎慶組,無業,群眾。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張中超,男,1997年6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8219970601155X,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陽市王召鄉趙莊27號,無業,群眾。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浪飛,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52519970618613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藺縣白泥鄉菜板村9組24號,無業,群眾。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明軍,男,1998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980808653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游洋鎮雙峰村西洋15號,無業,群眾。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新橋、黃帥、張中超、朱浪飛、邱明軍等人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開始,犯罪嫌疑人張元穩、翟德飛(均另案處理)結伙他人組織、拉攏人員在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組建以“水玲瓏公司”為名的傳銷團伙,該團伙內部設業務員、主管、主任(大小任)、經理、總經理五級制度,翟德飛、張元穩等作為“大領導”管理一個或數個寢室,被告人丁貴金、楊琴、董其雕、楊英靜、羅雪(均另案處理)等人作為主任管理不同寢室的業務員,規定成員加入團伙需購買2900元一套的產品,拉攏一定數量的人員或者購買一定套數產品可以獲得團伙內部的升級和提成。
該團伙自成立以來,團伙成員通過QQ、微信等軟件冒充身份加異性好友,后假意與對方談戀愛,通過假的身份證、假的火車票、假的醫院檢查記錄等材料騙取他人信任,欺騙他人至河北滄州加入該傳銷團伙,或者以車費、醫藥費等理由騙取他人錢款,寢室成員騙得的錢款通過微信轉給主任保管或者購買產品加身價。截止2018年12月19日,該犯罪團伙詐騙包括浙江省桐鄉市被害人王強等多位被害人。
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間,被告人劉新橋以上述手段從位于廣東省的被害人鐘吉勇處騙得730余元。
2、2018年9月間,被告人劉新橋以上述手段從位于廣東省的被害人易磊處騙得人民幣1600元。
3、2018年10月間,被告人劉新橋以上述手段從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梁理想處騙得1060余元。
4、2018年9月間,被告人黃帥以上述手段從位于湖南省的被害人歐碧波處騙得3500余元。
5、2018年10月間,被告人黃帥以上述手段從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王歡處騙得1300元。
6、2018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張中超以上述手段從位于山西省的被害人張志明處騙得6320余元。
7、2018年12月間,被告人朱浪飛以上述手段從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李博處騙得430余元。
8、2018年11月間,被告人朱浪飛以上述手段從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潘帥江處騙得1400元。
9、2018年9月間,被告人朱浪飛以上述手段從位于黑龍江省的被害人王杰順處騙得400元。
10、2018年7月間,被告人朱浪飛以上述手段從位于安徽省的被害人程林處騙得1340余元。
11、2018年12月間,被告人朱浪飛以上述手段從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蘭彪處騙得100元。
12、2018年8月間,被告人朱浪飛以上述手段從位于廣東省的被害人溫雄雲處騙得570元。
13、2018年12月間,被告人邱明軍以上述手段從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賈興文處騙得970余元。
14、2018年12月間,被告人邱明軍以上述手段從位于江蘇省的被害人張永平處騙得950元。
15、2018年12月間,被告人邱明軍以上述手段從位于河南省的被害人賈京文處騙得186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轉賬記錄、抓獲經過等書證;
2、被害人鐘吉勇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劉新橋、黃帥、張中超、朱浪飛、邱明軍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扣押筆錄及照片。
5、微信轉賬記錄(電子光盤)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新橋、黃帥、張中超、朱浪飛、邱明軍結伙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劉新橋參與3起,騙得3390余元;被告人黃帥參與詐騙2起,騙得4800余元;被告人張中超參與1起,騙得6320余元;被告人朱浪飛參與6起,騙得4240余元;被告人邱明軍參與3起,騙得3780余元,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各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鄉市人民法院
